据晋中市能源局消息,山西省能源局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要求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需通过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费,以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明确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共八个重点地区的用煤项目。用煤项目是指以原煤、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项目。核心要求是“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即项目新增煤炭消费,必须通过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削减来实现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不增甚至下降。
规定替代来源与核算方法
替代来源仅限于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范围内,主要包括:项目关停、转产、迁移;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使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替代煤炭;以及通过节能改造减少的煤炭消费。替代源必须真实存在、已形成实际煤炭消费且已纳入统计。
替代量计算采用公式:替代量 = 项目设计煤炭消费量 × 行业系数 × 地区系数。其中,电力热力生产和原料用煤行业系数为1.0,其他行业实行动态差别替代,系数在1.03至1.06之间。地区系数方面,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不低于1.1,晋中、吕梁、临汾、运城不低于1.0。这意味着在部分重点城市,新建用煤项目需削减超过其自身新增耗煤量的煤炭消费。
规范替代方案编制与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煤炭消费替代方案,详细说明项目情况、煤炭消费量、替代源信息及替代量核算过程。方案由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需向社会公示。项目投产前,必须落实全部替代量并经审核认定。
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办法建立了监管机制。要求各级煤炭消费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对未落实替代方案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通过审核的,将撤销审核意见并公示。审核、监管工作人员若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转自:同花顺财经



